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
中华灯谜学术委员会
章 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: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华灯谜学术委员会。简称:中华灯谜学会。
第二条 英文全称:Chinese Lantern Riddle Academic Committee of the Association for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Of China.英文简称:The Learned Society of Chinese Lantern Riddle(LSCLR).
第三条 中华灯谜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文艺家协会的专业委员会,是从事灯谜学术研究,开展灯谜创作,组织灯谜活动,致力于发展中国民间文艺事业,推动中国民间文艺学发展,活跃中国民间文艺市场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性学术团体。
第四条 本会宗旨: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,普及灯谜知识,繁荣灯谜创作,提高谜艺水平,为振兴中华灯谜事业做出贡献。
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始终贯彻和执行“双百”方针,坚持“两为”方向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思想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遵守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:
(一) 学术交流
(二) 人才培训
(三) 评比奖励
(四) 灯谜展猜
(五) 沟通信息
(六) 发展队伍
(七) 维护本专业艺术家权益
(八) 提供有关咨询
第三章 委 员
第七条 本会实行委员会内民主集中制和常务委员会负责制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 自愿加入本会;
(三) 具有一定的灯谜知识和猜制水平。
第九条 委员入会程序
(一) 提交人会申请;
(二) 经常委会讨论同意;
(三) 由秘书处发给委员证。
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参加本会活动;
(二) 获得灯谜信息;
(三) 享受本会咨询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 获取本会灯谜资料;
(六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交流信息,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灯谜活动。
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委员证。
第十三条 委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委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
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,在委员中推荐若干委员为常务委员,比例为1:10,组成常委会。常委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若干名;秘书长1名,副秘长若干名。
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任1名,名誉副主任若干名,顾问若干名。
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常委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。
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委员会的权力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委员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:
(一) 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 推举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委员会;
(四) 向委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常委会需有2/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/3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如情况特殊,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 具有很强的组织、协调能力,富于凝聚力及牺牲精神;
(五) 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委员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常委会;
(二) 检查委员会、常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(三) 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;
(三) 负责学会财务管理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 社会合法捐赠、赞助;
(二) 本专业活动合法所得;
(三) 本委员会存款所得利息;
(四) 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委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,准确、完整,接受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财务管理与审查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常委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接受审汁机关的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进行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委会通过,主任、秘书长签字,并报请中国民协审查批准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中国民协有关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中国民协有关部门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